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法发字[1989]3号
发布日期:1989-12-8
执行日期:1989-12-8
失效日期:2002022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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