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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9-10-23

执行日期:1989-10-23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