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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温州律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1-12-23

执行日期:1981-12-23

生效日期:1900-1-1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为了加强监所检察,改进改造工作,协同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劳改、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改、劳教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设置辽宁省沈阳大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马三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塔子沟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石佛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陆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锦州南山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抚顺河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三家子人民检察院。以上八个人民检察院,均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