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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执行关于建立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执行关于建立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执行《关于建立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1980]高检办厅字第61号

发布日期:1980-12-25

执行日期:1981-1-1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国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为了及时掌握城乡社会治安情况,研究敌情、社情动态,我院于去年十一月二十日发出《关于建立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规定中要求各地,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问题,要随时向我院报告反映。一年来、一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执行较好,还有一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做得不够。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已有一定基础,执行这项规定是可以办得到的。为此,特重申此项规定,各地从一九八一年一月起,凡属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有重要情况,都应及时用书面或电话向我院报告反映。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