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失效
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文 号:中发[1979]45号
发布日期:1979-6-26
执行日期:1979-6-26
失效日期:1993-11-03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现转发各地,望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已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行。人民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照这个条例的各项规定办事。对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以各种形式限制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过去,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一九五一年五月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把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归地委、专署一级的规定。一九五五年肃反运动中,对一般刑事案犯的批捕权,下放到县,运动以后又收归地委、专署,一直沿用至今。实行这一规定,对加强党委的领导和对捕人的控制,提高办案质量,是有好处的。但是,由于审批层次、手续过多,一个批捕案件要经过县、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党内还要经过县委、地委等多道讨论审批过程,而地、县委由于工作繁忙,又不可能做到案件随到随批,这就很难在《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三天时限内把案件办完。为了改变这种案件审批层次多、时间长的现状,根据中央「1979」14号文件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大胆负责地进行工作,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的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般案犯,可直接移送县或县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再报党委讨论批准。
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请示同级党委或同时报上级检察机关讨论决定。
对县以上领导干部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中的犯罪分子,一般不要采取拘留措施,需要逮捕的,按干部管理范围的规定,先征求其所属部门领导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应报地区检察分院、市检察院备案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工作中,必须坚持毛主席关于捕人要少和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指示,对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按照《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严格掌握。
三、逮捕拘留的审批手续,简化以后,大大加重了县检察院审批案件的责任。建议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检查检察机关审批逮捕人犯的执行情况。对干部力量薄弱的县检察院,要从干部的数量上和质量上相应地予以充实和加强,特别要调配比较强的干部担任一、二把手,以保证《逮捕拘留条例》正确地贯彻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