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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4-3

执行日期:2000-4-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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