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发布日期:2002-9-25
执行日期:2002-9-25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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