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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6-11

执行日期:2001-6-11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