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律师>>温州律师>>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发布日期:1989-5-29

执行日期:1989-5-2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