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8]3号
发布日期:1988-3-10
执行日期:1988-3-10
失效日期:20020225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7)湘检发(研)8号《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护水等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相应的罪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复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