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申请重新鉴定工伤时间以过,…

因特殊原因申请重新鉴定工伤时间以过,我该怎么办?我是在2007年11月23日在工厂里发生事故受了工伤,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在2008年5月26日才给出了我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材料,08年5月27日做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是在08年6月19日出的,但是用人单位在08年7月3日下午4点47分才把鉴定结果给我,当我看到鉴定结果不服时,马上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劳动保障局部门人员以下班,如果在08年7月4日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在国家规定的不服鉴定15以内可重新鉴定时间以过,就不能重新鉴定。请问我该怎么办?可以因特殊原因重新鉴定吗?如果因用人单位不能重新鉴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要双倍赔偿吗?

你没说明白是工伤认定还是工伤伤残鉴定.如果是伤残鉴定,日应以你从劳动部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算.日应以你从劳动部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算.,你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且鉴定结果应该劳动部门通知你去领取,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单位无权代送。可持相关材料详询律师确定具体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