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认定不服?可否向省外认定中心申请二次认定?费用如何支付?2008年6月2号凌晨,一场灭顶之灾的大火不仅烧毁了我的全部财产(消防核对为47万元),更为不幸的是大火还夺走了我三位亲人的生命,我也因股骨骨折花去了医药费3万多元。7月3号市消防鉴定火灾原因为:停放在家中的面包车车厢后部微弱火源阴燃引起的火灾。可现在还没有找到是哪种微弱火。我真的感到很冤,恳请你帮帮我,救救我!
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你不能向省外的机构申请重新认定,而只能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当然重新认定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其他问题可以致电给我:.你是甘露寺大市场对面的摩托车修理的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