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法庭上的证人还是回避?有一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官对不同意离的一方说了,可判不离,(其实对方有很多过错,而不离方想维系家庭,包容了对方的过错,如果对方将他本人的过错,出示在第二次开庭时,比如对方将自己出手打人时的旁观者来到法庭,举证夫妻平时打闹,第二次开庭,其实,也是为了证据而找证据达到离婚而离婚).请问律师,法官的判决会在道德和利益之间作何选择?目前,从种种迹象得知他们关系非同一般.而第一次开庭时采用的简易程序,都说是小案件.而一般小案件为何开几次庭?其中值得信任的成份有多少?另外,在在法庭上是正视法庭证人,还是对证人进行回避?哪样效果好点?
、申请证人出庭可能已过期限。、案件开几次庭没有规定,法官可根据案情自行定夺;、证人不存在回避,至存在是否采信证言的问题;、无过错方无证人可提出其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证实你对女方实施暴力,你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证人回避制度。、印尼的过错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不分获少分。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证实你对女方实施暴力,你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证人回避制度。因你的过错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不分获少分。匿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证实你对女方实施暴力,你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证人回避制度。因你的过错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不分获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