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迫辞职,我可以起诉单位吗?情况如下:2002年底单位被另一单位〈知音〉兼并,当时我们主管单位与〈知音〉商定的〈安置办法〉明确规定“离退休年龄相差3年以内的职工不予办理辞职手续”,而我当时与退休年龄只相差一年,不折不扣地属于不予办理辞职手续中的一员。我陆续递交了3份要求安排工作的报告,〈知音〉集团不给我安排工作。当时担任〈知音〉集团人事部的领导动员我辞职,我在他的误导下递交了申请辞职的报告,但是直到2003年10月距离我退休只差一个月的时间时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我都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也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并且因单位没有给我买医疗保险为由,向领导提出不辞职,人事部领导说:“单位都没有买医疗保险,以后单位统一买医疗保险的时候一定给你买,不辞职免谈”。这不是强迫吗?第一点,从03年至今,我一直没有医疗保险,而且近日得知,湖北省省直机关的医疗保险已下放到各企业自己买,即省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将不会统一办理医疗保险。也就是说,由于〈知音〉的强迫辞职,我会在将来很长的时间享受不到本应享受到的医疗保险,这是由〈知音〉违反前文提到的〈安置办法〉造成的,这损失是否应由〈知音〉赔偿?第二点,〈知音〉集团一直称我已辞职,所以不能让我享受到单位内部人员都可以享受到的种种福利待遇,包括他们的医疗补贴。但是,我与单位并没有签订任何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协定,只是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领取所谓的辞职费上签了字,请问我这样算是辞职吗?请问到了退休年龄法律允许辞职吗?第三点,据我所知,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排在第一位。请问〈知音〉的所做所为是不是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 第四点,关于法律时效性的问题,因为〈知音〉一直承诺当省直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开始办理医疗业务时将会给我买医疗保险,于是我每年到省医保局去问,他们的答复每次都是“省里肯定会统一办理医疗保险,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你等着就是”,所以我一直等到现在。最近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于是在网上向省长信箱反映,得到答复如下:“我省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目前尚未启动,省直单位职工医疗问题可由原渠道解决或参加武汉市医疗保险。职工与单位解除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与原用人单位因医疗保险等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渠道解决。已与来信人联系,解释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建议将此件转劳动仲裁部门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请问由于以上等待过程中,耗去这么多年,仍否算法律时效性延长的正当理由?请问我能否到法院去起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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