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昌吉原有一处住房,去年以协议的形式卖给了另一方。协议内容如下:2008年1月1日对方支付我首期5万元,2008年6月15日支付剩下的房款后办理过护。但是在过护时,因为对方要求说,房屋的交接还没有办,怕存在我住之前我房屋费用支出问题。所以留有5000元未付款。但是等我和对方过完了护后。对方以我及家人的护口未迁出为由不支付那5000钱!(因为协议中最后有一项注:甲方定于2007年9月30日将护口迁出),但并没有针对此项有违约或赔偿的约定。而且,当时我们真正的约定是2008年的9月30日,只是我一时大意没有看清中介公司在上面写的日期是2007年。也就是说,按照误写的日期,在这处房屋还在我名下的时候,我就必须要将自己及家人的护口迁出。因此,我没有与对方交接房屋,也没有给对方给此房的钥匙。对方在第二天自行找人撬开了门锁。我想知道,昌吉的地方法规中是否有二手房也带护口的说法。我可不可以以对方未支付完全款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追回剩下的款项的同时。因为我们的违约责任中明确指出,一方违约要向另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我是否可以在不迁护口的前提下,要回这笔5000元。另外,协议中约定的须对房屋现有设施保持完好,不得有所损坏。是不是说,我不可以带走我在购买了房屋后自行装修所用的装修灯!
双方的争议并不大,最好是协商解决了最好是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