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我婶于2008年4月20日走路给我弟弟送雨衣途经在唐山市古冶区华瑞小区附近的加油站时被自南向北开来加油的一辆三友卡车刮倒碾压致死,三友车逃逸因堵车被交通部门扣留经鉴定司机负全部责任,虽然该司机在责任认定书上按了手印但他拒不承认逃逸只说没看见,而且责任认定书上也没有写逃逸,只写司机负全责,死者没有责任.现在肇事司机已经上诉,据说案子又发回重新鉴定了,死者都按交通队的说法已经火化,交通队还要我们一方找证人,在这之前我方已经找到目击人作证了但交通队不予认可,现在发回要重新鉴定交通队的人跟我方要了当时目击证人的电话和住址还要我们找他来作证,我想是不是非得我们举证呢?另外按交通队的说法死亡赔偿金是按2005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也就18万左右,但我看交通法规定的是上一年度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的算,那就应该是按2007年的计算吧。我想知道到底该怎么算也不知道交通队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按什么文件办?附:我婶属古冶区城镇户口,没有正式职业,孩子已经超过18周岁,父母已经过世.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或者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