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7年给一贸易公司做销售,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希望各位浙江杭州房地产律师大人能够告诉我一个好的解决办法:07年的9月,和一家服装厂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我司给这家工厂供应面料,工厂先付货款的30%,面我在07年给一贸易公司做销售,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希望各位浙江杭州房地产律师大人能够告诉我一个好的解决办法:07年的9月,和一家服装厂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我司给这家工厂供应面料,工厂先付货款的30%,面料送到工厂的45天内,服装厂付清余款。现在我司面料送到该服装厂后,该工厂因其它财务问题,无法与我司结汇。该工厂要求从另一个名称抬头结汇,并要求我司将发票开至此名称抬头。于是我司为了尽快收回资金,将发票开到了另一名称。(此名称是该厂当时的经办人正在过户的公司,而该厂的老板和经办人当时是合伙的形式,这些也是现在才知道的情况)开票后该服装厂的老板又说账上目前没有钱,到年底一定付清,到了年底,该厂的老板手机关机,找人也不见,经办人告诉我们,他们正在分家,也没有办法付款。一拖再拖,一直到08年的5月份,那经办人和服装厂的老板才协商好各自分摊付款的数目于是各自写了欠条给我司,欠条上要求了不合理的分期付款方案。我司无奈之下也只得认了。但到目前为止,那服装厂的老板仍未按欠条方案付款。那经办人付了两个月,第三个月也说周转不灵,要延后再付。我司欲起诉,又怕法院最后判以资抵债(用工厂的库存不值钱的东西抵值)请问我司如何才可以要回我司的货款,而又不是我司不需要的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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